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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损失159921.4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损失63221.55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反诉原告谷**垫付的医疗费4929.8元、车辆损失1302.19元,合计6231.99元;

五、反诉被告李*给付反诉原告谷**垫付的医疗费1232.45元、车辆损失2605.2元,合计3837.65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16—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计236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6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663元,由原告李*负担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13元,由反诉被告李*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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