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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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万方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万方制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破坏并占用原告门外通行道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所有的房产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建筑共6幢,建设面积共计2450平方米。厂区与被告荣盛开发公司正在开发的楼盘隔路相邻。2020年8月21日夜间,被告在原告厂区通行道路上私自挖掘深坑占用了通行道路。破坏道路的行为既未经过政府审批,也没有提前告知原告。被告非法占用并破坏道路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通行权,导致原告货车无法进入工厂拉送货物,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荣盛开发公司辩称,原告万方制造公司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且非法占用我公司土地。我公司合法取得土地,合法施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被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万方制造公司住所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梅江北街。由梅江北街向东至原告万方制造公司正门的道路并非规划的正式道路,系无名道路。需先经一段引路,此路段最窄处经测量为4.8米。引路向北转弯后进入双方争议路段。原告万方制造公司大门即正对该路段。该争议路段东侧为被告开发新建小区,西侧为原告厂房,经测量,有效通行宽度为5.96米。 另查,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厂房966平方米;幢号2,仓库162平方米;幢号3,153平方米;幢号4,厂房312平方米;幢号5,厂房351平方米;幢号6,厂房506平方米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原告万方制造公司。上述房屋所使用土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现已归属于皇姑区。 2012年4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12)220号〕文件,将包含上述土地在内的共计56.4708公顷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作为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2012年9月20日,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征收公告》,上述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征地单位为皇姑区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施工后造成其门前道路变窄,东侧路基未夯实,导致车辆无法通行,故诉请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在其自建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被告荣盛开发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该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又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结合本案,首先,原告在行使通行权过程中,对引路宽度不持异议,车辆均可正常通行,但对明显更宽的争议道路却认为被告阻碍通行,此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其次,依原告所举证的照片显示,需要通行的车辆为大型加长式运输车,其行驶对于道路的选择显然具有特殊要求。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相互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原告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合理使用道路,不能一味强调需满足特殊需求。原告主张的通行权,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万方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万方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