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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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和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平县盛鑫磷铁选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平县盛鑫磷铁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借款本金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但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 二、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辽宁省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厂村被告盛鑫选厂的43台/套机械设备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中的147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和公司、***、***对被告建平县盛鑫磷铁选厂的未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720元,由被告建平县盛鑫选厂负担,被告广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