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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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鼎实经贸有限公司 潍坊亿邦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潍坊亿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供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争议标的,而不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义务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以上用以证实“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2.以上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认定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应移送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莱芜鼎实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莱芜鼎实公司诉讼请求潍坊亿邦公司支付钢材款及利息等。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莱芜鼎实公司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根据争议标的确定。“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本案莱芜鼎实公司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潍坊亿邦公司的合同义务为支付货款。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莱芜鼎实公司作为请求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原审裁定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潍坊亿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