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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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薇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绿野通达牡丹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绿野通达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下称绿野通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予以改判;2.诉讼费用由西安薇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西安薇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工作日甲方验收无误后支付剩余工程款。油漆彩绘施工要求按照翻新牌楼油漆彩绘原图进行施工。但是实际情况是西安薇彩公司并未按照此要求进行彩绘施工,交付的彩绘施工不符合施工要求,色彩差异明显,未通过我方验收。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我方要求西安薇彩公司进行修复整改,但其一直未进行修复,反而催要工程款。同时,由于其延误施工工期,对我方准备进行采育葡萄节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造成我方的信誉和经济损失。虽然其交付了彩绘工程,但是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因此我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而一审法院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绿野通达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认真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绿野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薇彩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绿野通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绿野通达公司已经使用案涉工程,我公司撤场时对方也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所以绿野通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依据。 西安薇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绿野通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2 500元;2.判令绿野通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4 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绿野通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2日,绿野通达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西安薇彩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古建油漆彩绘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大兴葡萄园的工程发包给乙方,项目为门牌坊油漆、彩绘翻新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45 000元,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1日,完工日期为2021年8月1日。施工方案采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和玺画法为准。关于支付方式,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验收无误后,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剩余款项5%作为质保金,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按本合同工程款的1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两年质保期到期后,双方无任何纠纷,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关于验收标准、方式,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报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修改意见,逾期视为验收合格。第十一条违约责任,2.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系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遇阴雨、雷电等天气,工期适当顺延。庭审中,经一审法院询问,西安薇彩公司称实际开工时间为2021年7月7日进场,8月20日完工撤场,原因是由于七一期间政府不让施工,且施工过程中甲方又加了额外的活如瓦面喷漆等,后来遇上下雨无法施工,实际工期只晚了一周左右。绿野通达公司认可西安薇彩公司额外给瓦面喷涂料,并提交了现场照片及光盘,证明门楼牌坊8月31日还没有拆除施工脚手架,导致影响采育葡萄节开幕的宣传。西安薇彩公司称施工完没给钱,所以没有拆架子。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绿野通达公司称没有具体的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施工内容是为牌坊门楼油漆彩绘,不涉及建筑及安装,性质上属于装饰装修合同。本案中,绿野通达公司主张工程没有提交验收报告。因案涉的工程为彩绘,且施工量较小,对于施工的质量可以在双方现场检查后决定是否予以验收,且绿野通达公司并未就彩绘的质量标准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绿野通达公司关于西安薇彩公司逾期完工给其造成损失的抗辩意见,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亦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具体的数额,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案涉彩绘工程已经交付给绿野通达公司,故一审法院认为西安薇彩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工程,绿野通达公司应当支付扣除质保金后剩余的工程款。关于质保金的数额,双方均认可为7700元,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剩余工程款为64 800元。关于西安薇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其自认实际工期晚了一周左右,且其至8月31日仍未拆除脚手架,结合庭审中双方所述,系双方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及交付条件产生争议,绿野通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对于西安薇彩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如下:一、北京绿野通达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薇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 800元;二、驳回西安薇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绿野通达公司与西安薇彩公司签订《古建油漆彩绘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西安薇彩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古建油漆彩绘工程,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绿野通达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西安薇彩公司要求绿野通达公司支付。绿野通达公司上诉主张工程没有提交验收报告,故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因案涉的工程为彩绘,施工面积不大,对于施工的质量双方可以现场检查即可以验收,绿野通达公司并未就彩绘的质量标准及存在质量问题予以具体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案涉彩绘工程已经交付给绿野通达公司实际使用,故绿野通达公司应当支付扣除质保金后剩余的工程款。关于质保金的数额,双方均认可为7700元。绿野通达公司上诉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绿野通达公司提出的西安薇彩公司延误工程问题,西安薇彩公司已做出合理解释,且仅延迟一周左右完工,故不应认定为西安薇彩公司违约。 综上所述,绿野通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北京绿野通达牡丹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