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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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武汉冬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353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髙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了查明案情事实,厘清汇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请求将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恳请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3536号民事裁定。 被上诉人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背书人即上诉人武汉冬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晨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被告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对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诉求。被上诉人原审起诉的被告之中,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规定的涉恒大及其关联公司,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