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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近邻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近邻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尚不能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事实不明,适用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公平,且故不能根据原告住所地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爱奇艺公司系以近邻乐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及结果均发生于信息网络,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在爱奇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情况下,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其就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近邻乐公司提出的本案尚不能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故不能根据原告住所地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主张,本院认为,管辖阶段虽应对管辖连接点相关事实予以审查,但该审查应以在案证据是否能初步指向管辖连接点事实为限。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已提交了符合立案条件的初步证据,一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有待于本案实体审理阶段进一步查证,管辖异议阶段不予评述。

综上,近邻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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