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幸福惠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9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望京XX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朝阳区XX号楼X座XX,内容为拆除、刷墙、铺地毯等。工程总价款49000元。双方约定工程期限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3日,对于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约定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原告支付迟延部分3‰的违约金。现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使用,被告还差10%的尾款未支付。经多次追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12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号楼X座XX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内容为拆除、刷墙、铺地毯等,工期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3日,工程价款为49000元,价款支付:预付款50%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中期款在开工5日后支付,即第6日支付,14号开工,支付方式为50%、40%、1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尚欠4900元尾款未付。原告提交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已付款的转账记录,以证明被告尚欠4900元尾款未付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关于付款情况,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根据原告举证及陈述认定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49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付款,并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支持。双方合同虽约定被告每逾期付款一天,应按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按照该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幸福惠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千九百元,并向原告北京幸福惠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四千九百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北京幸福惠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幸福惠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幸福惠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2-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