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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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到位3,767.57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