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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对被告违约造成原告存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仓储协议,2016年10月10日原告按双方约定付讫61,200元后要求提货,被告收妥仓储费后,要求原告支付违约违法高额的违约金并拒不履行返还其存储保管的货物,属严重违约,侵害储户权益。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拒不返还其保管货物,并未经原告同意两次改变货物存放地点,2018年12月12日原告在多次协调无果后。报警查找到被告现在存放的地点为天津鹏昇达物流公司仓库。被告将所存货物已转至第三方保管。因被告长期拒不返还储物,两次搬迁,保管不善,已造成原告所存储的设备绝大部分损坏,少量部分设备丢失,造成储户直接损失300万元。根据双方仓储协议约定,以及《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其违约及侵权责任,对被告长期拒不归还储物,改变保管地点,转移保管责任,保管不善等给原告所存设备损毁及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赔偿原告直接损失300万元。综上,故呈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仓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仓储保管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若出现纠纷,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本案诉争的机械设备存放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原、被告均认可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天津市武清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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