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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尚欠原告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57元;

被告***应向原告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12.3元、违约金325.2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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