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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乾途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山东乾途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64253.13元(其中含咨询服务费349000元和代缴社保费用15263.13元);2.判令被告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乾途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64253.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山东乾途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承接工程项目需要成立符合招标条件的具备建筑施工专业分包资质的公司,被告是一家专门负责帮助申报资质、寻找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咨询管理公司。被告承诺可以满足原告的需求,因此双方于2020年2月24日签订关于建筑施工专业分包资质所需的合同,应被告的要求该项目签署了四份合同,分别是《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人才代收代付合同》两份、《技工证书培训办理合同》。双方约定了服务内容、代理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申报资质所需的材料,并正常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0年5月22日原告就该项目已支付服务费349000元,相关人员社保费用15263.13元。合同约定的最长服务期不超过四个月,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因被告自身原因未办理成功约定的任何一项资质,并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为此成立相应的公司却不能承揽业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保证资质在合同期内顺利通过,如未通过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代办费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支付的349000元,其中仅有41000元是服务费用,其他费用是原告支付的人才代收费用、证书使用费用等,原、被告间签订四份合同,依据四份合同形成了四个法律关系,不应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且除了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外,其他三份合同已履行完毕,故仅同意退还原告在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中支付的费用41000元。关于社保15263.13元,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原告办理并支付费用,故被告不同意退还。关于律师费一项,原告并未提供相应合同或票据,无事实依据,且即便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也认为不属于必要支出,律师费主张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就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事宜委托乙方代理并提供咨询服务,以上代理服务相对独立,其中某项未办理成功的,不影响乙方向甲方主张已成功办理项目的服务费。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项的预计期限为4个月,以甲方提供资料及人员社保齐全上报后开始计算时间。本合同费用总额为82000元,由甲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41000元,行政审批机构网上审批通过后,甲方需在三日内付清合同余款41000元。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了约定。该协议的附加协议内容为:此费用为资质申报所有费用,中间不含二次收费,乙方承诺甲方保证资质在合同期内顺利通过,如未通过退还甲方所支付全部代办费用。

2020年2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人才代收代付合同》,约定甲方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乙方为甲方推荐“建造师”“职称证书”(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和人员沟通联系事宜,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建筑师4名,每名28000元,共计112000元,中级职称13名,每名8000元,共计104000元,合同款共计216000元。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人员(证书)兼职总费用的50%即108000元,所有证书成功增员到甲方企业后3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总费用的50%即108000元。甲方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所需人才的社保相关手续,社保仅需在资质办理期间内缴纳,资质申报成功以后可以停止缴纳人才社保,甲方在办理完社保程序之日需通知乙方。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2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技工证书培训办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协调申报相关资质所需中级技术工证20本(培训人员由甲方自行提供),乙方协调办理企业资质所需证书20本,人员费用总计为12000元。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总费用12000元。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1000元。

2020年3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人才代收代付合同》,约定甲方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委托乙方为甲方推荐“建造师”“职称证书”(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和人员沟通联系事宜,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建筑师3名,每名24000元,共计72000元,中级职称1名,每名8000元,合同款共计80000元。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人员(证书)兼职总费用的50%即40000元,乙方通知所有证书成功增员到甲方企业后3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总费用的50%即40000元。甲方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所需人才的社保相关手续,社保仅需在资质办理期间内缴纳,资质申报成功以后可以停止缴纳人才社保,甲方在办理完社保程序之日需通知乙方。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60000元。

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48000元。

2020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6875.71元。

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124.24元。

庭审中,经询,原告称其与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为一个整体,整体的合同目的为取得相关资质。在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工作失误,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明知,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仅同意退还41000元,其余部分不同意退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从四份合同的内容上看,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应是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建筑行业的资质提供人员、证书等,使得原告可能在并不实际符合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获得相关资质,四份合同应为一个整体,故对被告认为四份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双方的约定看,被告明确承诺为原告取得相关资质,且收取合同款项以最终取得相关资质为条件,但最终原告并未取得相关资质,故被告存在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原告与被告签署本案中的四份合同,存在规避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对其中的风险应当有所预知,对合同目的未能最终实现亦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亦进行了一定的工作,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故本院根据上述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应退还的合同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告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此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支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山东乾途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款二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乾途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4元,由原告山东乾途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219元,由被告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95元(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3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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