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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夏田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鲁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夏田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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