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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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百姓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骏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臧**与北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骏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河北百姓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 二、北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臧**投资款16万元; 三、北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臧**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12800元分红收益,以及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河北百姓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北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河北百姓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北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百姓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