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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4520元,或查封与执行标的824520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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