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4520元,或查封与执行标的824520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