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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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国签订的《协议》于2021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徐卫国应支付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欠的租金本金157.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徐卫国应支付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的租金413150.6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徐卫国应支付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租金65万元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6元,依法减半收取11773元,由原告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徐卫国负担11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