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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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 济南习伍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习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令解除《面料采购合同》,并由稻香公司返还货款160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已认定4107公斤货物有质量问题,而习伍公司已使用的833.5公斤货物与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为同一批货物,也是质量不合格货物。同时,根据聊天记录,稻香公司明确承认有质量问题,表示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不计费。二、双方合同第一条特别约定,货物一定要与确认的中样布颜色、品质一致,否则不能发货。而稻香公司后续交付的322.3公斤货物同样存在质量问题,习伍公司并未使用,一直存放于仓库中,一审中习伍公司已提交视频证据加以证明,稻香公司应将该322.3公斤货物自行取回。 稻香公司答辩称,习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习伍公司已经使用的833.5公斤面料以及尚存放于习伍公司的322.3公斤面料,应当视为质量合格。双方达成部分返修的合意之后,尚有833.5公斤面料未运回,习伍公司承认已使用,应视为质量合格。稻香公司于后续寄送的322.3公斤面料,目前存放情况不明,且习伍公司未举证证明有质量问题,应视为质量合格。二、习伍公司主张返还货款160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的请求,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应予核减。 稻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习伍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稻香公司一审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稻香公司安排车辆将4100公斤面料拉回,是双方达成了对案涉面料进行返修的合意,不代表稻香公司同意退货,一审判决将此认定为稻香公司自愿退回货物,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稻香公司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习伍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稻香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安排车拉回重新定型,习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振回复尽快安排车拉回并换成正常面料,拉回后又进行了交货的催促。说明双方达成的是将面料拉回返修的合意,而并非退货。二、一审判决认定习伍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稻香公司未逾期交货。双方达成面料返修合意后,必然导致稻香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应视为双方对交货期限作了变更,只要稻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返修完毕并交货,即应当认为没有超过交货期限。稻香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拉回面料后,经重新定型、打卷,于4月1日即通知习伍公司可返修完毕后发货。后应习伍公司要求,稻香公司分三次分别交货322.3公斤,但习伍公司仍认为存在面料铺不平的问题,并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于5月22日在微信群中通知拒绝接收剩余面料并要求退款。其次,习伍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一方违约情形下,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讼争的面料质量瑕疵为外观瑕疵,可通过定型、打卷进行解决,在双方已达成返修合意且稻香公司已在合理期间返修完毕的情况下,习伍公司突然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要支持习伍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应查明运回的货物经返修后仍存在布面不平的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严重,而最有效的办法是委托第三方鉴定,而非听信习伍公司一方陈述。三、一审判决主文和裁判理由矛盾,应予纠正。按照一审裁判理由,稻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数额为61504元,但判决主文中则为64504元,显属错误。 习伍公司未针对稻香公司的上诉作答辩。 习伍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面料采购合同》;2.判令稻香公司返还习伍公司货款160000元;3.判令稻香公司向习伍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 稻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习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暂存于稻香公司处的人棉汗布3784.7公斤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376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在2021年2月23日签订《面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习伍公司向稻香公司购买人棉汗布,规格为170cm/235g+5,颜色为黑色,数量为5000千克,单价为40元/千克,总金额为200000元;质量要求为幅宽+2/-1cm,克重偏差+5g/m2,数量+3%,标耐水洗牢度3.5级以上,缩水率7%以内,扭曲度5%以内……;首付合同金额的20%定金,发货时付60%,余款在买方收货及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一月内付清;交货时间为收到定金后10天交货。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习伍公司在2021年2月24日向稻香公司支付定金40000元,又于同年3月4日支付货款120000元。 稻香公司收取上述货款后,于同年3月5日向习伍公司发送了4940.5公斤货物。习伍公司收到货物后,其工作人员于3月8日在“习伍服饰-稻香纺织合作群”微信群(以下简称微信群)中告知稻香公司其所发送的面料有残次品,其包装上写有“避裁”字样,稻香公司人员亦回复让习伍公司把好的裁掉,不能用的不计费,后习伍公司人员在微信群中又表示布匹存在“幅宽差太多”、“布边紧”、“铺不平”等质量问题。3月12日,习伍公司则将其中7公斤的布料寄回给稻香公司。稻香公司收到布料后,曾由其工作人员于3月14日上午11时20分发送图片一份,表示布面平整,但习伍公司仍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稻香公司的工作人员施新立又于3月17日在微信群中回复“拿回来重新定型”、“我安排车”,并于3月28日安排车辆将4100公斤的布匹拉回稻香公司。后稻香公司又分别在4月2日、4月20日、5月7日共计向习伍公司发送了322.3公斤的面料,但5月20日习伍公司工作人员又在微信群中上传布料图片一份,表示“面料松布超过72小时”、“你们的料子布边紧,布中松”等质量问题,并于5月22日明确表示不要稻香公司的货物,并要求稻香公司退款,稻香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习伍公司主张稻香公司所供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虽稻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习伍公司收货后即提出质量异议,稻香公司人员在微信群中也未予以否认。稻香公司先行收回7公斤案涉布匹,并自述其检验后并无质量问题,双方相隔较远,若稻香公司确认案涉布匹并无质量问题,其本无需从习伍公司处取回案涉布匹而徒增运输、装卸等费用,但稻香公司仍承诺对案涉布匹取回重新定型,并安排车辆将占案涉交易量绝大部分比例的4100公斤拉回,稻香公司的上述行为显与常理不符,则稻香公司对于习伍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应视为已予以认可并自愿取回布匹。后虽稻香公司又重新向习伍公司供应了322.3公斤的少量案涉布匹,但习伍公司对重新供应的布匹仍存有质量异议,并在随后表示不再要求继续供货,且此时相较案涉《面料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而言已大幅度超期。稻香公司又提供其库存的货物照片及视频等,用以证明其库存的货物状况,但该照片及视频均系其单方拍摄,拍摄时间及拍摄地点均无法核实,其所显示的货物生产时间亦难以确认,习伍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货物显示的唛头名称为“华夏印染”,难以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故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稻香公司已按约备货并可向习伍公司交付的事实。综上,习伍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稻香公司所供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致使稻香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供货的事实,习伍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稻香公司返还相应货款的定金,稻香公司的反诉请求则缺乏事实依据。对于习伍公司主张的退款金额,其自认其中833.5公斤已经开裁,该部分货物已使用,其质量状态无法查明,亦难以向稻香公司返还,故该833.5公斤货物相应的案涉交易不应解除,所对应的货款33340元应予扣除。对于稻香公司重新供货的322.3公斤货物,习伍公司至今未退还,虽习伍公司提供仓库面料视频一段,用以证明该部分货物现状,但该视频显示布匹绝大部分均已打开包装,难以确定均为稻香公司提供,且仓库现场环境较为脏乱,习伍公司亦有未妥善保管货物的不当情形,其布匹品质极有可能已被损坏,难以作出返还,故对于该322.3公斤布匹对应的交易,亦不应解除,对应的货款12892元亦应扣除。综上稻香公司实际应返还货款113768元。另外习伍公司已付定金40000元,其实收货物1155.8公斤,案涉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为5000公斤,则因质量问题未履行部分货物数量为3844.2公斤,未履行部分占合同总量的76.88%,则稻香公司对于该40000元定金中的76.88%即30752元承担双倍返还责任,经计算,稻香公司应向习伍公司返还货款83016元(113768元-30752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1504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解除习伍公司与稻香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面料采购合同》中除已交付的1155.8公斤货物之外的其余未履行部分;2.稻香公司返还习伍公司货款83016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4504元,合计147520元,款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驳回习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稻香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诉辩及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对于买卖合同成立、履行的基本事实无争议,二审中的争议在于以下几点:一、事实上,货物质量问题发生后双方有无达成返修的合意。二、习伍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能否成立,如解除合同的主张成立,则一审判决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 关于发现质量问题后,双方有无达成返修合意的问题。从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反映,2021年3月5日稻香公司发货后,习伍公司随即发现了质量问题,很多面料上标有“避裁”字样,3月8日,稻香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芳芳明确承认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避裁部分能用多少用多少”“不能用的不计费”。显然,此时稻香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可以退货,而不是返修。另外,稻香公司工作人员还承认面料存在门幅偏大、开线等质量问题,之后又发现布边紧的质量问题,稻香公司方人员表示不行就不要裁安排退回,并表示可安排车拿回去重新定型,习伍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则表示“赶快拉回去,换成正常的面料”,之后又催促询问有无安排新的面料。上述内容表明习伍公司并未同意存在质量问题的面料由稻香公司重新返修的意见,而是要求更换成其他质量合格的面料。之后,稻香公司又三次发送一些少量面料样品由习伍公司确认,但重新发的少量面料仍出现质量问题,赵振又催促并提出如不能提供面料则退钱,还表示这个单已经拖了很久了;赵振还曾到稻香公司所在地上门协商,也因稻香公司方人员的原因而未能展开协商。因此,从双方之间的沟通情况看,稻香公司主张发现质量问题后双方已达成返修合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习伍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本案中,习伍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其事实依据是稻香公司提供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在案证据显示,稻香公司提供的面料确实存在诸多的质量问题,有的质量问题明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习伍公司发现后要求更换成正常面料,稻香公司将绝大部分面料取回后,经习伍公司多次催告,仍一直未能更换。由于交付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习伍公司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稻香公司关于双方达成返修合意的理由成立,其在之后分三次向习伍公司寄送的少量面料,仍被发现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习伍公司还多次向稻香公司表达了时间对于其的重要性,故习伍公司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习伍公司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习伍公司有合同解除权正确。稻香公司主张,拉回的存在质量瑕疵的面料经返修后能够达到质量标准,与双方聊天中反映的履行事实完全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习伍公司还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习伍公司主张,其已使用的833.5公斤面料及后续稻香公司寄送的322.3公斤面料对应的货款,应由稻香公司返还。对此,其已使用的面料无法返还,而后续寄送的面料是否还在习伍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故习伍公司的这一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另外,习伍公司上诉主张应返还货款16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问题,对此一审已予充分阐明,这一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但一审判决主文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计算上存在失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习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稻香公司的上诉请求除定金计算方面外其余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在计算上存在失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解除济南习伍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面料采购合同》中除已交付的1155.8公斤货物之外的其余未履行部分;驳回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济南习伍服饰有限公司货款83016元,并双倍返还济南习伍服饰有限公司定金61504元,合计144520元,款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济南习伍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40元,合计4290元,由济南习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由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元,由习伍公司负担1940元,稻香公司负担33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