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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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立公司、江苏省建公司、晟营公司、浩宇公司连带向一品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以及50万元汇票自到期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建立公司、江苏省建公司、晟营公司、浩宇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保全、执行、律师费用等所有的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品公司于2020年10月13号受让了浩宇公司背书过来的商业电子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到期日2021年9月18日,票据编号21024***86285,金额为50万元整,出票人为君庭公司,账号160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收款人为江苏省建公司,账号为32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该张票据第一手背书人为江苏省建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建立公司,第三手背书人为晟营公司,第四手背书人为浩宇公司,一品公司是最后一手持票人。汇票到期后,一品公司从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一直未到账。依据《票据法》,依法行使追索权,特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君庭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