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明盾技术河北有限公司 河北全工钢锉产销有限公司 全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开始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明盾技术河北有限公司、河北全工钢锉产销有限公司、全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杨**、明盾技术河北有限公司、河北全工钢锉产销有限公司、全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