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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至一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戎*、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舟山市普陀区至一酒店餐饮费用134440元并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4.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4.50元,由戎*、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