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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换房协议书》的约定将原告购买的XXX房屋(现坐落朝阳区XXX)、XXX房屋(现坐落朝阳区XXX)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1997年8月12日,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被告方开发的朝阳区泰利明苑XXX房屋。其中XXX公寓建筑面积152.4平方米,单价955.89美元,房款合计145 678美元;XXX公寓建筑面积172.4平方米,单价955.89美元,房款合计164 795美元,两套房屋预售合同编号分别为023635、023628,并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预售登记手续。后来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调房协议》,将B座3D房屋调换为B座7C,面积和价款不变,并在房地局办理了预售备案手续。2001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改组为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房屋的权利义务由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承担,北京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2001年12月31日,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换房协议书》,约定将B座7C房屋调换为B座2C房屋,将A座6A房屋调换为B座10C房屋,协议还约定双方的原房屋预售契约同时做相应的变更,甲方应协同乙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双方原房屋预售契约的预售变更登记手续。办理预售变更登记手续必须同时进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一方的预售登记手续,该变更行为应为无效。双方的预售契约同时变更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所换房屋的产权证书。但被告方一直未给予我方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换房备案登记。2002年4月,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告。在此期间,被告与我公司签订了《房号变更确认书》和《实测面积结算协议》,《房号变更确认书》确认,根据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泰利明苑XXX房屋变更为朝阳区安华里五区XXX室,XXX房屋变更为朝阳区安华里五区XXX室;《实测面积结算协议》约定泰利明苑B座2C房屋与10C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均为156.83平方米,结算价款均为人民币1 244 271.5元,双方签署协议后即生效,同时完成了房价款结算义务。后因被告营业执照被吊销,致使我方无法办理权属登记。2011年、2013年,因案外人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将上述B座7C号房屋和A座6A号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撤销并登记在他人名下,以上事实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7338号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22828号民事判决书中均得到确认。目前我公司一直占有使用B座2C房屋和B座10C房屋,因被告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完成项目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致使该项目烂尾,后经北京市住建委批准,将该项目列为历史遗留项目,同意给予购房业主单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2日,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航天信托公司)与被告(甲方)签订了编号为023635和023628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航天信托公司购买由被告开发的泰利明苑XXX房屋,其中B座3D房屋建筑面积152.14平方米,总房款145 678元,A座6A房屋建筑面积172.4平方米,总价款164 795元;两套房屋约定交付使用期限均为1998年2月28日之前,办理过户审批手续的期限均为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预售登记、过户审批手续的税费由双方按有关规定缴纳。

预售合同签订后,航天信托公司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于1997年8月22日为原告开具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

预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调房协议》,约定将B座3D房屋调换为B座7C房屋,房屋面积和价款均保持不变,被告收回B座3D房屋另行出售。

2001年3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航天信托公司分立改组为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B座7C房屋和A座6A房屋资产划归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2月31日,航天信托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换房协议书》,约定将B座7C房屋调换为B座2C房屋,将A座6A房屋调换为B座10C房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将调换的房屋交付航天信托公司使用并办理入住手续,后续物业费由航天信托公司承担,被告保证调换房屋的合法性,及时办理预售登记变更手续及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2年7月2日,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告。

2010年,甄某某将本案原、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本案原、被告撤销A座6A房屋的预售登记手续,判令本案被告配合办理A座6A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9月,本院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2733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就该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20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生效判决已于2012年3月执行完毕。

2011年,项某将本案原、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本案原、被告撤销B座7C房屋的预售登记手续,判令本案被告配合办理B座7C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2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项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一审生效并于2013年10月执行完毕。

另查一,上述B座2C房屋的坐落已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XX室,B座10C房屋的坐落已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XXX室。两套房屋坐落变更后,原、被告就两套房屋分别签订了一份《实测面积结算协议》,确定B座2C房屋实测面积156.83平方米,结算价款为人民币1 244 271.5元,B座10C房屋实测面积156.83平方米,结算价款为人民币1 244 271.5元,双方同意按上述面积、价格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即视为同时完成了房价款结算的义务。

另查二,B座2C房屋和B座10C房屋已由被告交付原告使用。

另查三,B座2C房屋和B座10C房屋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查到两套房屋上有尚未注销的抵押或尚未解除的司法查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航天信托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调房协议》、《换房协议书》,双方最终达成了由航天信托公司购买B座2C房屋和B座10C房屋的合议,航天信托公司已经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已经将两套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故被告应依约协助买受人将B座2C房屋和B座10C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航天信托公司分立为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案原告,上述房屋作为企业资产划归本案原告名下,原告有权作为两套房屋的买受人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两套房屋不存在妨碍办理过户手续的其他情况,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泰利明苑公寓XXX房屋(现房屋备案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二、被告北京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泰利明苑公寓XXX房屋(现房屋备案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15 998元,减半收取计7999元,由被告北京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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