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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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官**在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于2021年12月2日解除。 二、官**、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福万通IC贷记卡透支本金10,370.52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1.截至2021年10月23日止尚欠的违约金337.13元;2.自2021年10月24日始至款清之日止以当月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3.自2021年10月24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每期最低10元,最高500元);以上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当月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 三、驳回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官**、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