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合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XX路XX号XX广场XX层XX单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工商营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多份《购销协议》中均约定“双方同意本协议司法管辖属原告方注册地址人民法院”,即双方约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又在《回购计划书》中约定“协商不成,在协议签约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购计划书》显示签约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多份合同对管辖权的约定相互矛盾,属于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应视为管辖约定不明,适用普通管辖的原则处理。二、退一步讲,即使认为本案可以依据《回购计划书》确定管辖,因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经办人员“陈朝元”于2021年7月9日盖章后通过快递邮寄给被上诉人经办人员“扈晓磊”,被上诉人收到后,修改、盖章并寄出正式《回购计划书》给上诉人。因此,该合同实际签订地并非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不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黄浦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合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签订的《回购计划书》约定“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在协议签约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1-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