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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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武冷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感市孝武冷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1608.96元并支付从2018年9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4508元,由被告孝感市孝武冷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