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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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592.9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6日为24900.88元,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元,由被告***、***、郭**承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