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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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21)豫0823执2021号 时间:2021年12月8日 地点:武陟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索小生、宋彩霞、郭满红 承办人:李**飞 书记员:李鑫暄 评议内容:申请人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承办人李**飞汇报案情: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初1451号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要求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653362.11元执行款、利息及执行费待算,因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12月3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93986元,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中。 2、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硚口高新技术创业中心C栋1层5号、武汉市硚口区硚口高新技术创业中心C栋1层2号(房产证号:硚2013003689、2013003690)房产两处,本院均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23日-2024年9月22日)。 3、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鄂A××××ד长城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期限为(2021年12月2日-2023年12月1日)。 4、查明被执行人安小定、董福平常年不在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已附卷线下调查照片。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东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得知后未向本院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宋彩霞:同意承办人意见。 郭满红:同意承办人意见。 索小生: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评议结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