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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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骏鹏矫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勇敢支行 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骏鹏矫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勇敢支行借款本金1690000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49408.46元,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16止以16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72375%计算)。 二、被告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230元,由被告南通骏鹏矫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