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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兴北京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新兴北京分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分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新兴北京分公司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套水务公司对于新兴北京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兴北京分公司依据《供货合同》等证据,以河套水务公司未依约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河套水务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

就本案而言,《供货合同》约定的卖方为新兴北京分公司,买方为河套水务公司。故此,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为《供货合同》的相对方。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对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也存有较大争议”的内容,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新兴北京分公司主张河套水务公司的合同履行义务为支付货款,新兴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河套水务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且,无论新兴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何内容,其诉求指向的均是河套水务公司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的义务。据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新兴北京分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新兴北京分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新兴北京分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新兴北京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其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认定以及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处理结果均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26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1-29
发布日期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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