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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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新市区四平北路万象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新市区四平北路万象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35.76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