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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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 杭州富春江幕墙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春江幕墙玻璃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79124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本案受理费11712元,减半收取5856元,诉讼保全费4570元,合计10426元,由被告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春江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