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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仁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仁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济南仁忠公司与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于2020年10月22日解除;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169181.2元并以169181.2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支出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自2018年便建立保洁服务关系,到2019年出现拖欠保洁费用问题,双方约定保洁服务合同一年一签。在2020年1月1日双方签订《保洁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每延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一支付滞纳金。因被告迟迟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无力再支付员工工资,无奈之下于2020年10月22日撤场,截止撤场之日共欠保洁费209181.2元,在此之后仅支付40000元,尚余169181.2元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河北衡美公司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日,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甲方)、济南仁忠公司(乙方)签订《众美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管理的众美·观山壹号院、众美·书香华府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日常保洁维护服务,委托期限为12个月,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观山壹号院项目保洁员为6人,每人2587.38元,保洁服务费用总计186291.36元,书香华府项目保洁员6人,每人2348.5元,保洁服务费用合计169092元,乙方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根据上季度保洁服务质量评审结果所对应的实际结算费用向甲方开具正式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保洁服务费转划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如不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每延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0.1‰支付滞纳金等。

2020年10月19日,济南仁忠公司作出《告知函》,载明,“致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鉴于贵司无视合同约定,多次拖欠我公司保洁服务费用,未能按照《保洁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进行付款,造成违约……因贵司屡次失诺,我司已无力维系。故我司继续保洁服务至2020年10月22日止,将所有保洁人员及物资、设备撤出贵司并终止保洁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贵司承担。我司保留追讨截止2020年10月22日贵司拖欠我司所有保洁服务费用并追究贵司违约行为的权利……”。济南仁忠公司提交顺丰速运运单一份,该运单显示2020年10月20日签收。

济南仁忠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宗,2020年11月25日聊天记录载有《保洁未结服务费》,内容为“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仁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保洁服务合同》。由于公司现状,我司未向济南仁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剩余服务费18076.4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服务费191104.8元,共计:209181.2元。故保洁公司10月23日两个项目正式撤场。经双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于2021年3月31日前分四个月逐期还清以上所欠服务费”。

庭审中,济南仁忠公司认可被告于2020年支付过一笔4万元的保洁服务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河北衡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与济南仁忠公司签订的涉案《众美保洁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通过济南仁忠公司提交的《众美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告知函、顺丰速运运单、录屏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济南仁忠公司主张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洁服务费、尚欠其保洁服务费169181.2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信。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洁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济南仁忠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函载明“继续保洁服务至2020年10月22日止”,济南仁忠公司要求确认涉案《众美保洁服务委托合同》于2020年10月22日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剩余未付保洁服务费169181.2元,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对于济南仁忠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并未对未付保洁服务费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综合本案案情,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应自济南仁忠公司起诉之日(诉调立案时间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9181.2元为基数,按日0.1‰标准向济南仁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系河北衡美公司的分公司,河北衡美济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河北衡美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济南仁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涉案《众美保洁服务委托合同》于2020年10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仁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169181.2元;

三、被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仁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69181.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0.1‰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济南仁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申请费1420元,均由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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