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源市源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源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0元; 二、被告河源市源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损失13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负担4427元,被告河源市源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