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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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龙军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佳木斯龙军米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18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847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佳木斯龙军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元,原告佳木斯龙军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709.91元,被告余**负担92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