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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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雄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济南密思特经贸有限公司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主体,在“人章分离”的情形下,应以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为准。同时,原告远雄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东为王强和田锋,二股东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显然公司内部意志是统一的。故王强作为远雄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雄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4元,减半收取计15762元,由原告远雄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