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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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借款本金50680.1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从2020年2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苏**、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185元,由被告王**、张**、苏**、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