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代偿款32704.17元; 二、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险费3281.96元; 三、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2704.1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沙*对上述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