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天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柳州市皇之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柳州市皇之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124000元; 2、被告柳州市皇之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及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贷款利息为3484281.85元,之后应付的贷款利息以贷款本金412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至还清该贷款本金之日止;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罚息为361191.60元,之后应付的罚息以贷款本金412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5%计至还清该贷款本金之日止); 3、被告***、***、***、柳州市天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第二项判决所确定被告柳州市皇之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被告柳州市皇之品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产(具体房产证号以本院上述确认的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0000元内优先清偿被告柳州市皇之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案件受理费72224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72574元,由被告柳州市皇之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柳州市天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