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128号 原告: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安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道谢,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月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寿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欧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