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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海军苗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海军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932.43元),由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海军苗圃负担,剩余1,907.4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海军苗圃。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