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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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东兴建材有限公司 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05087.4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851元,由被告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