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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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史**与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7月19日解除; 二、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史**工程款15 000元; 三、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史**逾期完工违约金2480元; 四、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史**因逾期完工受到的损失800元; 五、驳回史**的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史**负担215元,已交纳,由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北京宏源和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