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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 二、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新烽火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3378.1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56337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5元、保全费3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30元,均由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