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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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与被告撒**于2017年10月23日就渝BR××××号汽车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于2021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服务费8680元; 三、被告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行车记录仪续费960元; 四、被告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违约金4646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被告撒**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自愿垫付,被告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532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