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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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延庆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延庆营销服务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50 924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55元(已交纳),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延庆营销服务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共同负担165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