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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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5.99元、罚息21827元、复利7.5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