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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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