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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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光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