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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兰山区颐芳食品店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颐芳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退还货款2,158.20元并支付赔偿款21,582元;

二、原告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颐芳食品店涉案“Bobby芭比瘦腿胶囊纤体燃烧瘦腿系列针对顽固体质下半身肥胖”9盒。如届时不能退还,则以239.80元/盒的价格折抵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颐芳食品店应支付原告林*的赔偿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颐芳食品店承担。

三、驳回原告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60元,减半收取计196.80元,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颐芳食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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