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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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裘**工程款301,687.74元; 二、驳回原告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裘**负担1,327元,被告中洲公司负担2,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