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金鸿惠和能源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 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 南京苍南仪表有限公司 江苏中辉燃气有限公司 江苏森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盐城智方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二)》及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无效; 二、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向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补偿292400元,并返还设备IC卡智能流量控制器1套、PLC控制柜1套、泄露报警探头1只; 三、驳回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返还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定金50000元; 五、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赔偿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损失1966839.40元; 六、驳回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四、五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7元,由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57元,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191元,由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负担7676元,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1515元。鉴定费109000元,由原告盐城中油海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5400元,被告盐城大丰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负担4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